廣東太田服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周增生與你單位廣東太田服飾有限公司因工傷補償引發勞動人事爭議一案(城勞人仲案字〔2025〕669號),現案件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5年9月5日作出如下裁決:1.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1874元,2.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972元,3.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888元,4.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2352元,5.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醫療費用6655.79元,共計170741.79元;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以上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多次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并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經快遞員多次投遞,均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郵件無人簽收被退回。后本委將仲裁裁決書現場送達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無人簽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張貼送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先鋒西路西湖花園6號二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公告期內未領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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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清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9月18日